短剧采用AI换脸技术使角色酷似明星 制作方与播出方构成侵权

作者:互联网

2026-03-30

AI快讯

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AI唤脸侵权案件,某知名演员因肖像被擅自用于短剧制作而提起诉讼,引发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边界的法律思考。

  1. 附基本案情

国内某知名演员发现A公司制作的短剧通过AI唤脸技术擅自使用其肖像,导致公众误以为其参演该剧。该演员同时起诉B公司在其视频平台传播涉案短剧。原告主张两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侵权,要求公开道歉及赔偿。

A公司辩称AI生成形象属技术创作,不存在主观故意,且已及时下架内容。B公司则称已获得合法授权,并非内容制作者。

  1. 事实查明

法院查明A公司发布的44集短剧中,有两处使用AI唤脸技术生成与原告高度相似的面部形象,相关话题引发网络热议。A公司虽提交创作说明,但无法复现唤脸过程。B公司提供了著作权授权证明。

  1. 法院经审理认为

关于肖像可识别性,法院指出只要一般公众能识别即构成侵权。比对显示涉案形象与原告外貌高度相似,A公司未能有效举证"撞脸"抗辩。

法院认定A公司作为专业制作方,应当预见AI唤脸可能造成的侵权后果,其行为构成故意侵权。B公司虽获授权,但未尽审查义务,同样构成侵权。

  1. 裁判结果

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其视频账号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,一审判决已生效。

该案为AI技术应用中的肖像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判例,明确了技术使用方应尽的审慎义务和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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